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受理的申请人张学勤申请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进行预重整一案,因债务人债务规模不大且债权相对集中,为提升债权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效果,本院决定采用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临时管理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孙明广,注册资本4579.75万元,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刘集工业园。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生物词料研发;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推荐条件
1.推荐人需为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根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化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主要债权人是指按照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书资料,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2.被推荐的机构应为已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
3.被推荐的中介机构及派出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提交材料
债权人有意推荐的,于2025年1月8日17时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推荐材料(一式三份)。书面推荐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推荐书,应当载明推荐人基本情况、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
2.推荐人身份信息材料及债权证明材料,推荐人为企业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推荐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被推荐人接受推荐的书面函件。
4.被推荐人的书面陈述并附佐证材料,应当包括被推荐人机构规模、本案团队人员组成情况、本案团队负责人执业经历、在办破产案件情况、履职工作计划方案、临时管理人报酬及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被推荐人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被推荐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将取消其本次参与推荐临时管理人的资格,并禁止其在五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四、选取方式
本院经审查同意债权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人选的,指定该机构为临时管理人。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指定为本案临时管理人。协商不成的,本院综合考量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团队配置、履职经验、临时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从中择优指定本案临时管理人。
相关权利人对被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前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本院审查决定。
五、提交材料地点及联系人
提交材料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20号)
联系人:肖 倩、郭林雨
联系电话:0635-8360630、0635-8361108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