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民五庭审结鲁西化工与英国庄信万丰戴维公司及美国陶氏公司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依法平等保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2010年9月,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引进技术与英国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及美国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会谈并签订了《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谈判破裂后,戴维及陶氏公司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提起仲裁,2017 年11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作出裁决,裁决认定鲁西化工在其生产丁醛、辛醇和丁醇的工厂设计、施工和运行中使用了受保护的信息,违反了并继续违反《不使用和保密协议》;鲁西化工不得在四厂或其他生产辛醇和丁醇工厂中使用相关的信息,上述规定不应妨碍鲁西化工前三个工厂的继续运行。鲁西化工应向戴维及陶氏公司支付一厂、二厂、三厂许可费及赔款利息、申请人法律费、外部专家费用、仲裁费用等共计人民币749388752.58元。2018年戴维及陶氏公司向济南中院提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之诉,后该案转由聊城中院受理。
2、审查结果
聊城中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经复核程序向上级法院报核后,于2021年7月作出裁定,对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予以承认。
3、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的审理彰显了聊城法院与上级法院秉承法治化原则,严格执行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致力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的营商环境。另外,该案的审理对于促使国内企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及国际合作经验,增强涉外经济活动的本领,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