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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军队驾驶证开民用汽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6日

                                                   王林林 日照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男子持有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汽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受伤。持军队驾驶证驾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成了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

  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11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汽车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

  持军队驾照开民用车违反规则撞上三轮摩托

  事故发生在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鲁L7****号牌照的民用轿车沿山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路与海曲路交会处时,与张某由南向北驾驶的鲁LHX***号牌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张某受伤。

  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了解,鲁L7****号牌照的轿车所有人是张某,事故发生时张某将该车辆借给李某使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创伤性休克、右膝创伤性浮膝、右股骨髁上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胫骨近段粉碎性骨折等,为此住院治疗165天。2014年4月,张某的伤情经过日照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其他损失,由李某作为事故的责任人,按10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2 000元;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263 647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男子属“无证驾驶”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称,涉案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的驾驶证为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李某持有武装警察部队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审理法官介绍,在本案中,李某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并不意味着驾驶技能和水平的降低或丧失,也不会导致保险风险的增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李某申请换领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需要另行参加相关科目考试,公安部门可根据其申请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而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未认定驾驶人李某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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