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6年8月8日
退休后再打工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本报讯(记者 秦钊) 退休人员与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8月2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06年11月,辛某受聘到日照某公司工作,担任车间技术员。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辛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今年4月,辛某以此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报酬。
诉讼中,日照某公司主张辛某已于2008年3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辛某与日照某公司虽自2006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但辛某已于2008年3月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2008年3月终止。辛某未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仲裁时效。
2008年3月之后,辛某与日照某公司之间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自2008年3月之后,辛某与日照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辛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