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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是犯罪,判刑罚金都少不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案情回顾

  2015年初,姚某从事假冒惠普慧与公司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采购原材料和工具制作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贴牌生产假冒该公司第1983354号注册商标“HP”和第7749459号注册商标“微信截图_20211109114106”的光纤产品、雇佣大量人员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等。2019年4月,姚某的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法搜查,现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705件,货值逾332万元。现场查扣产品中包含大量未经授权使用惠普慧与公司第1983354号注册商标“微信截图_20211109114106”的光纤模块产品。姚某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美国、德国、英国等十余个国家。

  姚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后,权利人惠普慧与公司又向日照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姚某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

  日照中院审理后认为,惠普慧与公司依法享有第1983354号“HP”、第7749459号“微信截图_20211109114106”、第19290784A号“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姚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该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惠普慧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姚某存在恶意侵权情形,日照中院依据姚某侵权获利金额36万元的2倍,一审判决被告姚某赔偿权利人惠普慧与公司72万元。

  法官提醒

  假冒注册商标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的做法不可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即使短期内获取非法暴利,但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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