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4年6月9日
交通肇事撞死人,交强险也应赔
本报记者 秦钊
6月8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虽然交强险投保人李某已因本案事故被判处过失犯罪,但法院仍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公司拒赔无理,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某保险金11万元。
2013年8月9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到岚山某码头装运海货,在驶出码头大门时,为逃缴码头管理费而加速行驶,不曾想却将码头收费员秦某碾压致死。
此后,李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岚山区人民法院鉴于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
李某获释以后,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提起索赔,遭到拒赔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期间,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李某主张,自己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既无恶意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则主张,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涉案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李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依法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其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投保人的肇事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并不是交强险的法定免赔事由。而且,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也不免除投保人的刑事责任,保险人的答辩意见没有依据。因投保人已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人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投保人赔偿。
(文中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岚山区人民法院 黄建峰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