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4年6月13日
用信用卡套现惹两年官司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6月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套现纠纷案件。
2012年1月的一天,从事建筑材料经营的贾奎(化名)要结算材料款及人工费,账上没钱急用现金,贾奎联系了表舅甄大(化名),看能否通过信用卡套点现金用。甄大联系了南阳汽车公司(化名)委托代理人史玉,当日中午,经史玉介绍,贾奎在南阳汽车公司财务处刷信用卡消费19万元,刷卡后南阳汽车公司财务人员向贾奎出具收条1张。但后来当贾奎持收条到南阳汽车公司处索要现金时,南阳汽车公司却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贾奎遂将南阳汽车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南阳汽车公司则出具了借条一张,证实甄大曾借到史玉现金60万元,甄大出庭作证,证明其曾电话联系贾奎代其归还欠史玉的部分借款。而贾奎则表示,其此次刷信用卡只为套现,并非是代甄大归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民事行为无效。甄大在协助贾奎办理信用卡套现时,隐瞒了其将对史玉负有的到期债务部分转移给贾奎的事实,致贾奎陷于错误认识,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刷卡19万元,该民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南阳汽车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具有独立性,且对甄大不享有债权,尽管史玉是南阳汽车公司经理,但其对甄大享有到期债权也不能成为南阳汽车公司受益的合法依据,史玉与甄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混同为南阳汽车公司和贾奎的关系。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南阳汽车公司返还贾奎19万元并支付利息。
后南阳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日照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刘斌李云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