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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岚山:婚前财产可以偿还婚内债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5日

《黄海晨刊》2014年6月24日

  婚前财产可以偿还婚内债务

  本报讯(记者 秦钊)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吗?6月23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案例。

  张强(化名)从事运输行业,刘利伟(化名)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张强多次向刘利伟供应河沙,双方结算时,刘利伟尚欠张强河沙款一万四千余元。刘利伟给张强写了一份欠条,落款时间是2013年11月。

  之后,刘利伟一直迟迟未还款,张强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强胜诉,该案随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得知,刘利伟有一辆越野车,法院随即启动财产查控措施,将该车进行了扣押。刘利伟辩称该车是其妻子婚前分期付款购买的,属其妻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无权扣押。

  执行法官立即去银行调取了该车的还款记录以及车管所的车辆信息,并将该车进行了查封,刘利伟之妻随后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查明,这辆越野车确实是刘利伟的妻子婚前个人所买,但两人结婚登记的日期是2013年3月,刘利伟向张强出具的欠条时间是2013年11月,刘利伟也承认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是为家庭生计。

  法院认为刘利伟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利伟反复做思想工作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刘利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借到全部执行款交齐,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刘利伟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该债务系刘利伟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并不影响该债务是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其未能证明债权人张强与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中刘利伟之妻的个人财产。

  (文中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岚山区人民法院 刘慧庆 贾玉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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