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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商家应当按广告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09日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在传单、电视、展板上非常吸引人的优惠价格,但当我们深受吸引来到商店内消费却常常发现广告上的促销价格仅仅是个噱头,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信任度,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名声产生不良影响,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商家应不应当按广告上的促销价结算呢?下面小编邀请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法官为大家解答。

  法官:是的。《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除了要约之外,《民法典》第473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如果商家传单上具体写明商品名称及价格,则属于要约,在消费者要求按照传单上价格购买商品时,商家应当以此价格销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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